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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质量问题,电子发票是否能作为维权的依据?

您好,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2013年第8号)、《关于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2013年第18号文);上海市国家税务局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上海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》(2013年第6号文);成都事国家税务局、成都市商务局、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成都市财政局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成都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2014年第1号文);广州市国家税务局、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广州市财政局、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《关于广州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》(2014年第5号文),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法律效力,可作为售后、维权凭据。